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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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9年06月01日15时46分78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

2、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3、卫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4、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应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继续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县统筹、区县管理经办,但应制定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公共资金;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

5、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第十条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本人自愿选择,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不含学生、儿童)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  (一)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  (二)每人每年35

6、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  (三)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参保的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承担二分之一,对财力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照顾。城乡居民缴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城乡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待遇标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医

7、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第十五条在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11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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