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ID:17250622

大小:2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29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_第1页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_第2页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_第3页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_第4页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2、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1]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

3、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及复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核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人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缴费核定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三)缴费。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

4、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

5、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采用“月积数法”计算。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

6、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一)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  3.行政村或

7、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第八条对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条对于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

8、7]65号)的规定,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记息。对于其已缴纳的费用,按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折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