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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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流程管理规程案件流程管理规程信息来源:龙岗区[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07-09-19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

2、活动。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

3、、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

4、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将案件退回公诉

5、机关。第七条决定立案的,应要求原告或申请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联系电话,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立案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立案法官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规定录入案件信息,进行立案登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编案号,载明立案的时间。第八条执行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编立执登字号,由立案法官向申请人发放《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对当事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案件,编立执查案号,按案件的性质排定执行法官,于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第三节收费管理第九条案件移交审判庭前,案件受理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

6、讼费用的核算、预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负责办理。案件移交审判庭或执行局后,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和预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审查后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跟案书记员办理。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业务庭的内勤每月应将当月结案的诉讼费用进行统计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开具案件诉讼费结算收据交回业务庭,诉讼费的结算收据应附卷。第十条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条件》规定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或者减交、免交诉

7、讼费用。案件在移交审判庭前,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办理报批手续;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案件承办法官或执行法官签署意见,跟案书记员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一条准许当事人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在向当事人送达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各业务庭内勤应每月统计批准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的数额,报立案庭备案。第十二条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发回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四节排案管理第

8、十三条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确定办理案件的业务庭。第十四条立案法官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除下列民事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其他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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