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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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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
2、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
3、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
4、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第十二条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刑事审判庭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第十三条按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外,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五万元。第十四条法庭在本庭管辖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立案,但须接受立案庭的审查、监督,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第十五条接待人员在收取当事人的材料时,须认真审验是原件或复印件,证据材料只收复印件,防止丢
5、失。第十六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执行申请人或代理人递交的起诉材料或执行申请材料后,应当向递交材料的当事人出具《诉讼(执行)材料清单》(即收据),内容应详尽填写。第十七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材料后,三日内输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本院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分配,同时完成审批和通知缴费工作。第十八条对于已经缴纳诉讼费或已办理司法救助的案件,二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案件编号和移送,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庭。第十九条接待人员收取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在材料移送过程中,交接手续要完备。起
6、诉材料一律由各业务庭内勤核对接收,在《张湾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登记薄》上签字,不得丢失,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接收”。第二十条业务庭对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必须接收,不得无故推诿。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相关的审判程序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前须向院长报告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立案的时限;(一)对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在收到起诉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起诉人或申请执行人,并退回有
7、关材料;坚持起诉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二)财产保全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或者驳回申请工作;(三)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给于答复;(四)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和移送工作;(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指定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和移送工作;(六)发回重审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登记和移送工作。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8、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和基层人民政府签章后,填写《司法救助申请书》,立案庭审查。第二十四条申请缓缴诉讼费的案件,报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批准。减缴和免缴诉讼费的案件,由院长批准。经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诉讼费的案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为当事人减、免、缓缴诉讼费。第三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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