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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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3月30日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第三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各职能

2、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工作。第二章立案对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案件,申请执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及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确认申请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

3、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移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有关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第五条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3日内立案。第六条对于下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刑事复核案件、请示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次日起5日内立案。第七条上级法院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应将案卷材料发送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签收登记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

4、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送达的次日立案。第九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应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赔偿委员会。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赔偿确认案件、复议案件、异议案件、涉仲裁案件应当由立案庭在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对经本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由负责审理的审判业务部门调取本院的案卷材料。第三章分案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庭电脑随机分

5、案为主、审判业务部门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对所受理的案件实行分配。第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由电脑结合法官未结案件数量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承办法官。如认为循环分配更合适的,也可以实行循环分配。审判业务部门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第十二条省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内勤,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案;(一)一般应根据各合议庭或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将案件随机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合议庭或法官,或者将案件随

6、机循环分配至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合议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二)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合议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合议庭审理案件范围的,分案时按照地域分工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合议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业务部门庭(局)长可以更换承办法官:(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二)承办法

7、官因健康、外出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审判业务部门庭(局)长认为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应当经庭(局)长会议或者庭务会议进行研究后确定更换。审判业务部门庭(局)长更换承办法官后,应当在《案件立案流程信息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将分案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输入电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第四章审限管理第一节各类案件的审限第十四条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为从立案庭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

8、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办法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需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业务庭应在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报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审查,由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第十五条各类案件的具体审理期限为:(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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