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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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探析案情:2008年11月20日17时,周某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经耒阳某转弯路段时,与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张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超载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侧面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8年11月27日,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受伤后入住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周某为脑挫裂伤后综合症

2、,经司法鉴定周爱成的伤势构成捌级伤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考虑是否投保交强险,直接依据过错责任,按过错程度由周某、张某分担周某因人身损害而带来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考虑是否投保交强险,由张某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考虑是否投保交强险,由张某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

3、动车一方即张某承担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应在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理由如下:首先,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它具有强制性,一旦购买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所有人就必须履行交强险的购买义务。但是未交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法律后果如何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4、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我国《立法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在本地方适用的法规;对此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均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观点一致。因此从上可以看出,张某、周某交通事故案应考虑是否投保交强险,并由张某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其次,张某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

5、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责任应如何承担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为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一种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民法的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产生后,首先应考虑过错责任。本案中,如果有超过最低限额的部分,应当首先考虑过错责任原则,其一按公平原则,张某在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后,再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超出了张某的过错承担范围,对张某

6、显失公平;其二由周某承担部分责任,可以警示周某的违法行为。因此,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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