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

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

ID:46320608

大小:68.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11-22

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_第1页
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_第2页
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_第3页
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_第4页
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交强险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析姜怀友《机动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标明我国已实行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7月1日实施Z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将有新的规定。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目的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避免形成大量损害赔偿纠纷。在《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上经历了多个不同的阶段,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各地又不尽相同,赔偿问题非专业人员一般难以厘清。

2、木文将从交通事故赔偿经历的阶段谈起,对《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的交通事故赔偿诸多问题作系统分析,旨在能对社会界人士有所帮助。一、赔偿经历的阶段以江苏省为例,在《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处理上先后经历了四个不同的阶段。(一)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阶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处理上主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这一阶段,以过错为赔偿原则,保险合同屮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定性为商业险,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故第三人因交通事故诉讼耍求赔偿的

3、,保险公司不作为被告,也不在案件审理中直接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二)同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后,保险合同是2004年5月1I3Z前签订,Z后乂未协商变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冃和标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确定其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作为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在案件处理中承担赔偿责任。(三)以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赔偿原

4、则为补充阶段。这一阶段,对于保险合同与交通事故均发生于2004年5月1U之后,当事人起诉时间在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之间的案件,保险合同屮的第三者责任险全额为强制险,对于这一阶段发生的案件,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有责任,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的,保险公司均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额内全额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根据侵权人与受害者责任大小来确定。(四)保险公司限额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阶段。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7刀1UZ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院确定第三者强制险限额为5万元,即保险公司在

5、案件处理中一般在5万元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视为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与无过错并用的原则,保险公司根据该条例的规立承担强制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二、赔偿问题的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rh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强制保险赔偿的对象

6、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强制保险条例》第二-1-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以看出,交强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分为四级。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第

7、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共分四级,分别为死广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三)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对于下列三种情况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垫付后,

8、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但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国家设立社会救助基金。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