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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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提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主体及其赔偿顺序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第三者为数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原告:尹素团,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陶营乡铁炉营村,农民,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妻。原告:刘巧培,女,199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女。原告:刘新奇,男,1925年1

2、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父。被告:许升志,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襄垣乡白城村北大街8号,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北路78号新闻大厦9层。原告尹素团、刘巧培、刘新奇诉称:2010年1月16014时许,刘红森驾驶手扶拖拉机从汝阳县城方向返回陶营行至汝安路(大小路)12K+506M处二马山半隧道内时,与被告许升志驾驶的晋A61247号重型作业车相撞,致刘红森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许升志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

3、许升志驾驶的晋A61247号重型作业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均为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因刘红森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14614.5元;2、死亡赔偿金96139元;3、刘巧培抚养费10165.4元;4、刘新奇赡养费4235.59元;5、运尸费8⑻元、停尸费2000元、整容费1500元;6、住宿费1100元、交通费900元、来客招待费15⑻元;7、诉前财产保全费1300元;8、财产损失4000元;9、精神抚慰金50000元;10、刘红森之女刘艳培上大学将要考研宄生10000元。以上总计198254.4

4、9元,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许升志赔偿90%。被告许升志辩称:被告许升志对原告方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不持界议。关于原告方主张的赔偿项目,被告许升志对其中的第1至4项无异议;第5、6项,如果原告方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许升志愿予承担;第7项应合理予以分担;第8项,如有相应的损失评估报告,被告许升志愿予承担;其他项目,建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被告许升志认为以70%为宜。并且,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扣除被告许升志己支付的23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

5、本院递交书而答辩状,庭后根据本院发送的基本案情介绍及原告方索赔清单,向本院出具了书面意见,表示其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16109.43元,其中交强险理赔额112000元,商业三责险理赔额4109.43元。一审查明:2010年1月16日14时,被告许升志驾驶晋A6124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大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2KM+506M处二马山隧洞内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刘红森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刘红森及乘车人姬武举受伤,刘红森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公交认字[2

6、010]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许升志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隧道内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欲从前车右侧超越时,与前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刘红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件不符合标准(无尾灯)的机动车,载人超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许升志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红森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许升志驾驶的晋A6124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承保人均为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保险凭证号:23

7、301020803010900494。再查明: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生于1961年7月3日。原告尹素团系刘红森之妻;原告刘巧培生于1994年6月2日,系刘红森之女;原告刘新奇生于1925年10月100,系刘红森之父。刘红森死亡后,被告许升志己赔偿原告方23000元。【审判】一审认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致刘红森死亡的事实没有争议,木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方的损失项S和数额如何确定,以及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木

8、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指受伤后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原告方主张的丧葬费14614.5元、死亡赔偿金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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