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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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问题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蒋国元律师受原告黄某某、肖某某、肖某信的委托,对曹某某、卢某某、蒋某某及第三人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泉营销服务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中,原告方申请追回被告曹某某之妻卢某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通知卢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肖某信及委托代理人蒋国元,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晓刚,被告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A,第

2、三人A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曾A、毛某中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毛某中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2011年5月4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增加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第三人A保险公司变更委托代理人毛某中为郭A。除被告曹某某、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刚、第三人A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曾A未出庭外,其余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肖某某、肖某信诉称:肖长江生前居住在龙泉驿区十陵和平路137号7幢30号,系黄某某的丈夫,肖某某的父亲,肖某信的儿子。2010年10月25日,被告蒋某某驾

3、驶川*****川路牌中型自卸货车搭乘曹某某、肖长江沿十洪大道从十陵方向往洪河方向行驶,7时35分,行车至十洪大道双龙社区路段时,遇路面不平整,驾驶室翻转机构往前翻转,车门打开,致肖长江坠落车外当场死亡。2010年11月11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21条的规定,确认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作为蒋某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蒋某某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曹

4、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追加被告卢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关系,川*****货车系家庭共同出资,收益也为家庭生活开销,故卢某某应与曹某某和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肖长江的死,给三位原告带来了莫大的痛苦,请求判令给予充分的精神抚慰金。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8080元、丧葬费11595.5元、处理丧葬的误工费2319.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453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466532.75元;2.第三人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卢某某辩称:1.卢某某

5、非本案适格被告,既非车主和驾驶员,也非婚姻法约定的对外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2.原告方的诉请计算方式部分不合理。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计算过高。被抚养人生活费已被纳入死亡赔偿金,因此,该请求不应主张,即使单独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肖某信子女的状况,计算也存在错误。3.精神抚慰金,由于已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不应再承担。4.所支付的鉴定费、停车费、医疗费(抢救)等损失,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蒋某某辩称:1.对事故致死者死亡的事实,被告无异议,但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尤其是肖长江死亡原因有异议,肖长江的死系其惊

6、慌跳车导致损害发生,而非车头前翻车门打开致肖长江坠出车外而死。肖长江的死亡原因认定,涉及到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追究,由于交通肇事案刑事侦查尚未结束,建议本案中止审理。1.蒋某某系被告曹某某的雇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蒋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赔偿标准的异议同被告曹某某、卢某某的意见。第三人A保险公司陈述称:1.赔偿标准的意见同被告方的意见。2.对于肖长江系“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不应依侵权结果地来区分,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地发生来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上人员被甩出的,若再被第二次碰撞或碾压后才可以认定系“第

7、三者”。原告黄某某、肖某某、肖某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事实,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黄某某、肖某信的身份证.黄某某、肖长江、肖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2.川*****货车的行驶证;1.蒋某某的驾驶证;2.简阳市公安局三岔派出所关于三原告与肖长江关系的证明;3.结婚证;4.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十陵派出所的证明;5.肖长江的暂住证;6.房屋租赁合同;7.交强险保单及批单、机动车保单;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0.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11.肖长江的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12.证人

8、谢永锡的证言;13.证人吴建清的证言;14.证人黄阳华的证言;15.证人陈华康的证言。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7无异议;证据8上时间与先前向法院提交的复印件时间不一致,原来时间为1年,现改成3年;证据9—13无异议;证据14—16中四位证人与肖长江系多年朋友,且有两位未经常见面,对肖长江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影响证言的证明力。被告蒋某某对原告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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