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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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报》2010年4月6日第6版刊登了《交强险除外责任的法理回归——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司法解释》一文。该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致安徽省高院的答复,解决了交强险拒赔无证驾驶和醉酒的问题,让这一问题“尘埃落定”。  但是,据司法实践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只是解决了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交强险拒赔无证和醉酒驾驶的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绝大部分基层法院仍然判决交强险赔偿无证和醉酒驾驶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为此,笔者

2、特对交强险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看法和建议。  基层公司希望通过司法判决推动制度完善  根据近几年来对各家保险公司涉讼案件进行调研的情况,基层法院有相当部分法官可能认为现行的交强险制度没有全面、彻底地贯彻交强险的公共政策目的,因而希望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推动交强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司法判决直接否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有权拒赔无证、醉酒驾驶的有关规定;(二)通过司法判决直接否定现行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制度;(三)无原则地从宽认定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

3、的人身损失,从而加大了交强险的赔付成本;(四)通过司法判决突破关于交强险赔付对象的现行制度设计,将本车上人员作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五)不区分案件情况,将诉讼费一律判决由交强险承担;等等。以上现象在基层法院还有进一步发展、扩大的趋势。各家保险公司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忧虑。  关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应该说在保险和法律两个领域国内的理论和实务界有大体一致的基本认识。即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行,就是为了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故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4、的规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就是一种法定责任,而且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对于交强险保险金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法定请求权。  笔者认为,部分基层法院的这种做法,其出发点和初衷是很好的,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实现公平和正义,有利于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保险监管机关和整个保险行业等反思现行交强险制度是否存在不足或缺陷。但是,还必须考虑到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不长,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只能通过渐进的改革方法来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此外,部分基层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直接修正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在方法上可能过于单一、

5、片面,缺乏上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的支持和配合,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  可能导致四大问题  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出现四大问题:可能忽视了交强险合同作为普通民事合同和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共性特征,忽视了交强险的费率精算基础,忽视了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实行公办民营的社会现实,忽视了交强险制度稳定运行的合理需求。  受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这一强制保险立法目的影响,交强险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一)公共政策性和公益性;(二)缔约强制性;

6、(三)合同内容的强行性;(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强制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干预;(五)对解除、终止合同的限制;(六)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但是,归根结底,交强险合同仍然是一种民事合同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对当事人和受益第三人都应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内容的强行性问题上,全国各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统一的交强险保险条款,条款的内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持了一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统一的交强险费率设计。如果轻易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既突破了普通民事合同的准法律性特征,又对现行交强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

7、困扰。  此外,交强险的赔付对象、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都是以保险精算为基础的,并以此确定其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同时,由保险监管机关对交强险费率进行严密的监管和适时的调整。从交强险的公共政策性目的出发,将醉酒驾车、无证驾驶、本车上人员和诉讼费等全部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不是不可跨越的“鸿沟”,只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维持较低的费率水平,扩大投保覆盖面,当初设计我国交强险制度时并没有将醉酒驾车、无证驾驶、本车上人员和诉讼费等纳入理赔范围。在交强险的费率结构和水平没有作出相应调整的前提下,如果

8、要求现在的交强险制度无限制地扩大赔偿范围,就会使其承受超出预期的经济负担。另外,在没有经过严密的、科学的保险精算,没有充分考虑投保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轻率地提高交强险的费率也不是明智之举。从近几年的媒体报道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尤其是车主对交强险费率问题十分敏感,因此,费率问题处理不慎,有可能会产生不好的社会反响,甚而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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