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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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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3)民一终字第47号【审结日期】2004.04.01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NOVELINDUSTRIESCOM
2、PANYLIMITED),住×××。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国富,1945年×月×日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和路司马渡巷60号改革月报大厦15楼。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以(2000)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
3、发回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审程序中于2001年5月15日追加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0)浙法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小建、朱平,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桂兰,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7日,永新实业发
4、展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永新投资贸易有限公司,1996年1月4日变更名称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简称为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签订了《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意向书实施问题的协商备忘录》,主要内容:1.关于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义乌方面赞成永新公司提出的关于“将义乌造纸厂现有大部分厂区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成一座类似于香港的太古城那样的,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和现代化城市气息的园区,对外公开招商、拍卖,并以土地使用权招商出让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植义乌造纸厂实现产品结构调整,上其他工业项目,同时以小部
5、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启动资金,把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思路;2.义乌方面对永新公司所提的彩印、包装及真空镀铝项目都表示有极大的兴趣,并将尽快组成专门班子就上述三个项目的产品方向、规模深度、市场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研分析,然后根据市场状况及资金实力等选择其中的1—_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3)民一终字第47号【审结日期】2004.04.01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
6、(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NOVELINDUSTRIESCOMPANYLIMITED),住×××。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国富,1945年×月×日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和路司马渡巷60号改革月报大厦15楼。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住×××。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以(2000)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审程序中于2001年5月15日追加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0)浙法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2
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小建、朱平,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桂兰,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7日,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永新投资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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