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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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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一、法律与道德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三、中西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四、德治与法治的社会实践一、法律与道德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它们共同体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会规范体系。但有时它们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值分歧,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它们中可能有一方超前或滞后于另一方,形成价值的阶段性冲突。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制与方式各不相同1.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权
2、力意志,有着鲜明的时代、阶级特征。道德则更多地体现最大层面上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方式,它更多地体现着历史的承传和全社会共同文化的特征。2.法律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在行为层面上起作用。道德则以感召的手段,在行为与思想信念层面上起作用。3.法律用理性建立社会公正的客观行为规则。道德则凭良知建立心灵的好恶是非。总之,法律与道德诸多本质上的联系与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原始文化中表现为两者的混同。然而,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了价值选择和规约方式选择的不同倾向: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
3、想将德治作为政治的最高理想。西方人倡法,法的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地法治秩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1.礼与法的背景1)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由周公旦主持制定的礼较为完善。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与规范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其背景是以血缘谱系为前提的宗法观念和等级秩序,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德主刑辅之治。2)法: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即强调制度化的法制是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
4、,因为法律的功能是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苏格拉底就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和制度来评价。而后来的启蒙时代的学者更进一步将保障个人权利和人人平等作为建立法制的基本原则,并推动其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2.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从早期中国文化的演进来看,夏、商、周三代的文化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却体现出了一种连续的气质。这种气质在周代开始定型,其标志就是礼制的形成。有学者认为这种气质经过发展演化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人格:“这种文化气质集中表现为重孝、亲人、贵民、崇德”
5、。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的宗法式社会。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的特点。“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这样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礼治”在2000多年前的周公那里已经成为自觉地文化选择。春秋战国虽然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但毕竟有孔子这样的思想家终其一生为“克己复礼”效力,虽未能扭转乾坤,但“礼治”的治国方略,却对后世中国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礼治的特征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
6、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A.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孟子:“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德治以性善论为根基,以仁爱为怀,与“亲亲”之社会相适应,其实施表现为重视教化的作用。B.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服御体系、相处仪节,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其实质是一种预设的等级森严的权利框架,在上者对居下者可以拥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这就为形
7、成传统的“人治”体制奠定了基础。C.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一特征。礼治的基础在于善良民众普遍良好的德性,良好的德性则依靠君主的德行示范。传统德治的含义既是把道德作为手段来治国,也要求统治者成为圣贤之君,向世人垂范其德行,以德率民,此即理想中的圣王之治。3)传统的“法治”与“礼治”在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礼治并未真正实现过。A.传统“法治”的发展战国时期,在诸侯争霸的局面下,法家“缘法而治,事断于法”的任刑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本,在秦国实行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强盛。秦始
8、皇统一中国后,提出“以法为教”,要求民众广习法律。但是管子已经看到刑律的不足,他说“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因此他主张德法并举,提出“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韩非子不仅主张德法并举,更是将情引入法。他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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