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制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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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四法制思想比较邓晓芒人类学家巴霍芬在具2861年出版的《母权论》一书屮引川了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俄瑞斯忒斯》中的一段故事:远征特洛依的希腊统帅阿伽门农凯旋归来,却被其妻伙同奸夫谋杀,其了俄瑞斯忒斯为报杀父之仇乂杀死了自己的母亲,遭到复仇女神依理逆斯的追究。在法庭上,阿波罗为俄瑞斯忒斯辩护说,他的罪行远不如他母亲的严重,因为他付亲既杀死了他的父亲,又杀死了自己的丈夫;依理逆斯女神的理由则是:她和她杀死的男人没冇血缘关系。最后法庭投栗结果是各占一半,雅典娜作为审判长则投了俄瑞斯忒斯一票,宣布他无罪。巴崔芬认为这一故事象征着母权制的颠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

2、序言中提到了巴霍芬的论述,并称他的新见解是“完全止确的解释”。但恩格斯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引申:“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就这样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笫二个缺口是笫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由于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所以,这便摧毀了整个氏族权利的基础”[1]。父权制取代母权制,意味着国家法律关系取代氏族血缘关系成为了维系社会的纽带,“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IU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Z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2],而这一切的根源

3、在于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私有制的产生。恩格斯用希腊人、罗马人和FI耳曼(德意志)人从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结论。然而,在论及东方亚细亚社会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却有完全不同的论述。1853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说:“东方……一切现彖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而恩格斯在回信中也赞同说:“不存在土地私冇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并将其原因归结到东方的“气候和土壤的性质”[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道:“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在这里

4、,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里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⑷。恩格斯在1876年为《反杜林论》所写的准备材料屮则指出“东方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5]。这些论述给我们进行屮西文化和社会的比较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和座标。这里的问题是,中国(和东方)数T年的“成文史”同样贯穿着父权制和跨氏族的国家,但却不存在氏族血缘纽带被“炸毁”而代之以独立的个体家庭相互以契约缔结为国家的情况,而是血缘家庭和氏族的原则从付权制移交给父权制并最终放大为国家组织原则;一般论者却往往不注意这一点,而只凭表面

5、和似的现象来对屮西社会制度、国家形式和财产关系作简单类比。例如,我们长期以來混淆中西两种不同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其实按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中国并没有过严格意义I:的奴隶制和封建制;我们也把屮国传统对土地的私人“占有权和使用权”与西方的私人“所有权”即“私有制”混为一谈,却忽视了中国传统的作为专制制度的基础的“公有制”与马克思基于现代牛产方式之上提出的牛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根本区别,仿佛一提“公冇制”就是社会主义。但是,上述差别却是我们进行中西法制思想比较时必须首先密切关注的,它能使我们找到今口中国法制建设屮种种问题和困惑的根源。要言Z,西方早期社会中氏族血缘纽带的摧毁,为

6、个体私有制家庭及私有财产关系的确立扫清了道路,这给西方人思想上带来的最人改变则是个体独立意识的产生。对这种个体独立意识,我们小国人最常见的误解就是唯我独尊,B私B利,不要群体。其实西方个体的独立所破坏的只是原始血缘的氏族群体关系,但它本身却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群体关系,即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和公民社会。在这一•基础上,讲信义,负责任,守公德,爱祖国,都是个体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当有人看到西方人并不如人们所说的那么白私自利,就乂认为说西方重个体、屮国重群体是毫无根据的。其实应当说,西方是把群体建立在个体之上,屮国则是把个体建立在群体Z上。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是任何一个稳定的社会都

7、不可缺少的,但其结构关系却冇不同,在这种意义上,西方确实是以个体意识为慕础來构建群体意识的。如苏格拉底是西方个体意识的最典型的代表,一牛都以私人身分向社会发表白己的见解;但他也是完成公民义务的模范,曾三次从军打仗,表现英勇,最后以身殉道,为维护雅典法律的尊严放弃了用变通方式逃避法庭判决的机会,同时却乂认为这是自己所选择的对自己最冇利、能获得最人荣誉的死法。因此我们耍理解西方的“法”的概念,百先要注意的就是它底下的个体意识的基础。这体现在,“法”(Jus)的意思包含的是正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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