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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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海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一、一切险的条文一切险的条文规定:“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的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

2、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两种观点(一)概述学理上和实践案例中对该险种的承保范围争议很大,主要是围绕该险种目前的规定到底是“列明式”还是“开放式”以及如何理解“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展开。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定或者约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风险,只要该风险具有意外的性质,都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一切险承保的是“开放式”风险,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列明式”承保范围存在根本区别。索赔时,索赔人只需证明货物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损失,保险人须举证证明货损属于除外责任才能免赔。

3、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责任是列明风险式,货损只有在列明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才有责任赔偿。被保险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失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也才能获得保险赔偿(曾立新编著《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21)。(二)观点一及其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士(如上海高院民四庭黄海法官撰文“我国法视野下的国际海运一切险承保范围之确定”,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认为: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确定人保一切险的

4、承保范围,即承保的是保险单上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只要该风险具有意外的性质。汇总该派观点的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条款的请示>的复函》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有效依据。(2)在处理海运保险争议时应秉承向被保险人利益适度倾斜的原则,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保险单又属于格式合同,在解释时发生争议,应当采取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保险法第31条)。3/3(3)我国一切险条款是借鉴英国伦

5、敦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而该条款正是采用了开放式的承保范围,包括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只要该风险必须具有意外的性质。基于英国协会条款悠久的历史及其在世界上的巨大影响力,虽然不能认为其已经形成了国际惯例,但说它是海上保险业的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并不为过。根据合同法第61条确立的“参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的规定,也应将一切险解释为“开放式”。已有的仲裁案例也支持第一种观点。在2003年的一个案例,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一批货物在运往目的港的仓库途中遭遇武装抢劫,导致了收货人提货不着,收货人遂

6、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遭到拒绝。故收货人提起仲裁,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等。保险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援引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主张其承保范围是列明式的;其二,还提出“一切险”的保费是按照业内对该险的解释惯例和14种限定责任来拟定费率的,如扩大之,将“一切险”解释为一切非列明的风险,将无法确定“一切险”的费率。被保险人交纳的是确定的保险费,只能承担确定的可列明的风险,难以承担如此扩大的责任,因而被保险人的索赔不符合保险业内的惯例和保险实践。仲裁庭支持被保险人的索赔,其理由概括如下

7、:(1)被申请人如欲拒赔,应举证损失确系保险单除外责任中所列的范围。而“一切险”除外责任第(五)条款中的文字并不能说明本案武装抢劫系除外责任。(2)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限定,只是国家保险监管

8、机关对其所属内部作出的解释,不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如以此为准,有违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缔约自由的权利。(5)关于保险费率的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来履行。至于业内的惯例解释,以及系一方内部经营管理的费率成本核算,两者均不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严肃性。(三)观点二及其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往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方面的学者。这种观点认为,1997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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