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487787
大小:50.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1-15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会规[2013]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1日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
2、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3、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各市(州)、区(县)财政局为本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按下列规定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单位所在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中央和省属在汉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由省
4、财政厅颁发和管理;其他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5、、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选择考试管理机构,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报考。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
6、科目应当一次性全部通过。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材料,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第十一条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
7、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具体报考办法、考务规则等考试相关要求另行制定。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