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ID:35374414

大小:57.29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24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_第1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_第2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_第3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_第4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7-0410:06:59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13豫财会[201413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对2010年制定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6月13日附件河南省会计从业资

2、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

3、)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军队和武警系统除外)。省直在郑州市及中央驻郑州市、外省(市)驻郑州市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4、由省财政厅负责。无工作关系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制度。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5、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巾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题库,实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联考。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并公

6、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科目、报考办法及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咋;(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十一条省辖由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二)督促检查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县级财政部门配合省辖市做好本地区考试工作。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

7、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当地考试人数确定考试时间和场地,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进行发布。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在考试结束后,通过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及吋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放。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

8、格证书。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中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二)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版的1寸免冠照片1张。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六条财政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