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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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院政发〔2006〕6号2005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学院的实验室(包括各种实践操作、训练中心)隶属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第三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进行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

2、作水平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广大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和关心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第四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第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定位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专业培养计划,从学院的实际出发,按照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

3、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制定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要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益和水平。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的科学管理和协调发展。第六条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的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与激励机制,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搞好实验教学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

4、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队伍。第二章实验室任务第七条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仪器、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地开出各类教学实验。第八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要根据科技进步、社会需求与专业发展的要求,注重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5、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领地。第九条实验室工作以实验教学为主,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第十条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各类实验室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的开放,努力提高利用率。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在进行服务与开发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

6、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增强自身活力,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第十二条积极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保养、维修、计量及定期校验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研制或改造仪器设备、装置设施等,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第十三条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防护,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

7、保护工作。第十四条5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种实施细则。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顺利地完成本职工作。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进行,对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费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

8、的人事计划。第十六条凡新建、合并、调整、撤销实验室,必须由教学系(部)提出正式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后执行。第十七条实验室设置,必须根据专业设置与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适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根据不同规模、类型的实验室所必需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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