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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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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以致我市医疗机构垫付急救费用,从而造成沉重的垫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设立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医疗机构职责,规范紧急救治标准和程序,对需
2、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着力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救助范围(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市属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专项资金申请补助。(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本着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市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发生-8-的急救医疗费用。包括: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
3、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低保医疗救助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三)身份确认程序。市属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身份。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应报当地社会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审核医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情况。对确认无法查明身份和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局,并填写东莞市疾病应
4、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情况表(附件1)。(四)资金核报流程。市属医疗机构每半年集中汇总填报已审核确认的应急救助患者信息,向市卫生计生局提交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申报补助。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审核患者确认表、票据资料、费用清单等资料,确定合理的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核准补助的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应医疗机构。三、筹资机制专项资金主要由财政投入,社会各界捐助为补充,每年筹集资金规模参考上一年度我市市属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发生的欠费-8-情况,按财政负担50%的办法确定
5、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当年未使用的预算额度作预算收回,不再结转下年度。2015年专项资金规模为388万元,列入201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后每年专项资金按上一年度我市市属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发生的欠费金额的50%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后续年度的额度,原则上不突破2015年的规模。四、资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专项资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五、工作机制(一)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部
6、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补助资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救助对象的身份鉴别工作,民政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市户籍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身份的鉴别工作,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卫生计生-8-、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
7、动落实等工作。(二)医疗机构职责。1.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协同公安部门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3.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4.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
8、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六、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项资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根本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资金保障,落实工作责任。(二)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要抓紧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确保专项资金实现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公开化监督。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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