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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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单位:104项序号行政权力类别数量备注1行政许可82行政确认3 3行政处罚48 4行政强制3 5行政征收1 6行政征用0 7行政裁决0 8行政给付1 9行政监督检查6 10行政奖励0 11其他34  合计104 47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表一:行政许可(共8项)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审批部门共同审批部门备注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

2、围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2.《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3.人社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有意从事为人才和用

3、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无委托各县(市、区)人社局办理,宁政〔2015〕29号2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许可审批1.《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

4、号)有意举办人才集市、人才招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会等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无承接省厅委托47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包含七个子项)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

5、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个人、企业、其他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无承接省厅下放2.外国人就业证3.外国人就业证延续4外国人就业证变更5.外国人就业证年检6.外国人就业证注销7.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就业证补办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第四条第一款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

6、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台港澳公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无委托各县(市、区)人社局办理,市属企业委托蕉城区人社局办理,宁政〔2015〕9号47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7、许可(含7个子项)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申请)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8、》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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