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运系统旅客须知

台北捷运系统旅客须知

ID:6433692

大小:35.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1-13

台北捷运系统旅客须知_第1页
台北捷运系统旅客须知_第2页
台北捷运系统旅客须知_第3页
资源描述:

《台北捷运系统旅客须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壹、一般規定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捷運系統旅客安全、可靠、便捷、舒適之服務,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規定訂定本須知,並於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二、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旅客除經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三、除經本公司同意外,旅客進出付費區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四、捷運範圍內設備、設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

2、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捷運範圍:(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各項規定。(二)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者。(三)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者。(四)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者。(五)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者。(六)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六、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一)於車站、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二)於車站、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三)於車站、車廂內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

3、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四)於車站、車廂內攜帶或騎乘自行車。但摺疊完成並妥善包裝之摺疊式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以及電源關閉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符合本公司公告規範者,旅客可攜帶進入車站。(五)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於車站、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六)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七)其他行為有造成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七、3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一)聚眾講演、播放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之行為。(二)張貼、塗抹、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三)於車站

4、或車廂內,照相、拍攝或攝影,而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之虞者。(四)非營運時間內,於車站或車廂內逗留。(五)於車站、車廂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七)使用車站、車廂內之插座。八、在捷運範圍內,搭乘電扶梯,應握好扶手、站穩踏階,年長及行動不便者宜改搭電梯,且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按遵行之方向搭乘,而於電扶梯行走或奔跑。(二)嬉戲、跳躍、跨越兩側護欄或為其他危險行為。(三)攜帶非摺疊式自行車。陸、其他三十三、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可立即通知本公司站務、行車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身心障礙旅客可通知本公司人員協助,或使用輔具循無

5、障礙動線通行。三十四、旅客如須諮詢或反映意見,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02-218-12345,電子信箱為email@mail.trtc.com.tw。悠遊卡相關問題可逕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反映,電話為0800-02-8880,電子信箱為service@easycard.com.tw。三十五、3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6、所。(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

7、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三十六、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二)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