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三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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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改变生活!2012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要点总结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概念与分类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税收的作用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1

2、)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

3、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二)税收的特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

4、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3.固定性。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三)税收的分类学习改变生活!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5、。(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

6、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如我国

7、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税收的分类二、税法及构成要素(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的概念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

8、行政机关。(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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