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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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渝水职院学〔2009〕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坚持思想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违纪处分种类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

2、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组织、策划、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及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止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散布反动言论、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

3、,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学院相应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者或被判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内(含七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200元以下者,学院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罚款200元以上者,学院给予记过处分。(五)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

4、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七条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散布谣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

5、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院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九条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进行赌博、组织他人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十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6、分。第十一条有偷盗行为者,视其作案价值多少,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作案价值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由公安机关处罚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冲击办公、教学和生活区域,破坏校园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策划、参与、怂恿他人打架或提供凶器,后果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

7、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在桌椅、墙壁或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除赔偿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留宿客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

8、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扰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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