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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重庆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本院(以下简称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事业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安部2003年颁布)《重庆警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坚持程序合法,事实
2、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纪律第五条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参与、支持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不准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活动;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不准在网上发表影响公安机关和学院形象的不当言论。第六条11职业纪律: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不准私藏、借用、佩带警棍、手铐等警用装备。第七条群众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耍特权;不准欺压群众;不准吃、拿、卡、要。第八条组织纪律:自觉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习惯;坚决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严格遵守学院各
3、项规章制度。第九条学生必须树立高度的纪律观念,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纪律的尊严。出现违反纪律的情形,必须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及时总结教训,认真改正错误。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学生违反纪律规定,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十一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须对其思想、行为进行考察,处分期满考察合格的应解除处分。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11第十二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处分
4、期内取消参加学院、大队、区队的各种表彰奖励、干部选用、推优发展党员的资格;(二)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收回一切被装和涉密书籍、教材等资料;(三)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他人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分;(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三)违纪情节、后果轻微的;(四)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纪律处分
5、:(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11(四)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情形的;(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七)在校外参加实习锻炼、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九)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四章违纪情形与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组织纪律,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三
6、)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明火或私接电源的;(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或者无故不按时返校的;(六)违反学生门岗制度,擅自离岗或值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七)翻越学院围墙、窗户、阳台进出校园、宿舍、教室的;(八)言行举止不文明、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九)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身心造成伤害的;(十)在校内吸烟、饮酒、打牌等造成一定影响的;(十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11(十二)在校园内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不包括勤工助学等工作);(十三)擅自着装外出,私自外借警服或遗失警服等装备物品;(十四)学期内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纪律处分:1.连续旷
7、课4-6节的,给予警告处分;2.连续旷课7-1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3.迟到、早退达10次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7节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十五)谎报情况,欺骗组织或造谣惑众的;(十六)保密观念不强,丢失保密教材、资料,造成泄密的;(十七)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十八)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等网络查阅、复制、制作、发表、传播或买卖有害信息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十九)非法获取本院或其他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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