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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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

2、部门为。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者,到期可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3、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违纪再犯;(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8—第四章处

4、分权限、程序及管理第九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二级学院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保卫处牵头调查。(二)听取陈诉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

5、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主笔人要写出文字说明。(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重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后,以下各项可作为有效证据: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4、证人签名的证言;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7、其他有效证据。(四)下发处分决定书。

6、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本专科学生可由其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研究生可由其导师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处分决定书若无法送达被处分人,可在校内公告。二级学院要将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六)被开

7、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8—第十一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要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存入学生人事档案。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视情况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以不张榜公布。第五章申诉程序第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

8、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五条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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