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研究所所友会组织章程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研究所所友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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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友會成立大會決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稱為本會)。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中華大學管理學系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所友及師生情誼,砥礪學識品德,發揮團結互助與宣揚母校暨本所榮譽為宗旨。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研究所辦公室。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加強聯絡本所所友及師生情誼。二、砥礪本所所友及師生自我成長。三、培養及獎勵本所所友人才。四、協助本所所務發展。五、其他。第二章會

2、員第五條   凡本所畢業或在學同學,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本所所有教職員為當然會員;離職與兼任教師亦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第六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依本章程規定之權利。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本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喪失會員資格,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二、常年會費經二年未繳交者。三、

3、書面向本會聲請退會者。第三章組織與職權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訂定與修訂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名,候補理事五名,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二名,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於會員大會選舉之,分

4、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二、 審定會員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

5、、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

6、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敦聘熱心人士為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並為無給職。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稟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第二十一條       本會

7、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擬定,變更時亦同。第四章會議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毎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下列事項之

8、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修訂。二、會員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除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一年無故不出席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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