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嘉义大学生物农业科技学系系友会组织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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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嘉義大學生物農業科技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100年3月19日系友成立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國立嘉義大學生物農業科技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加強會員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礪學行、並促進文化科技交流及服務社會為宗旨。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鹿寮里學府路300號生物農業科技學系」。並得視需要設置分會,其辦法另訂之。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會員之動態。二、會員之聯繫。三、國外(含中國大陸)專家學者來台訪問、演講等學術活動,以促進國際間之文化及科技交流。四、服務會員有關事務。五、協助政

2、府推行政令。六、辦理有關文化、教育、社會等公益事務。第二章 會員第五條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下列五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者:1.嘉義大學精緻農業學系、農業生物技術研究所畢業系友。2.嘉義大學生物農業科技學系、所畢業系友。3.嘉義農專農業經營科畢業系友。4.嘉義技術學院農業經營科畢業系友。5.嘉義大學及前身各級學校農營科就讀或肄業系友。6.嘉義大學及前身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由會員2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1人為代表。三、學生會員:凡嘉義大學生物農業科技學系、所學生,得為本

3、會之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四、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由會員2人推薦,得為贊助會員。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理事2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二、罪刑經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三、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

4、生會員無前項權利。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開會一次,由系有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5、過或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召開臨時大會。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7至11人,監事3至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6、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整訂年度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7、,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2次為限。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

8、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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