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

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

ID:1140714

大小:94.56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1-08

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_第1页
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_第2页
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_第3页
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_第4页
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_第5页
资源描述:

《台北市国立阳明大学药理学研究所所友会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臺北市國立陽明大學藥理學研究所所友會章程中華民國103年5月25日所友會成立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3年7月4北市社團字第10340138100號修正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國立陽明大學藥理學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所友情感、相互提攜合作並協助本所及本校發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號研究大樓4樓(國立陽明大學藥理學研究所)。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推動所友聯誼活動,建立所友通訊與資料交流平台。(二)增進

2、所友與本所及本校之互動。(三)協助本所及本校之教學、研究及產業界合作等各項事務。(四)其他有關本會會務推展事項。第二章會員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與名譽會員(一)一般會員:凡「國立陽明大學藥理學研究所」畢業生,年滿20歲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成為本會會員。(二)名譽會員:凡曾任職於本所之教職員工,或對本會、本所、本校或社會貢獻卓著,由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由本會發給證書,成為名譽會員。第六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3、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第九條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票。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第十條會員之義務如下:(一)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二)擔任本會所委辦之任務。(三)出席本會各項會議。(四)支援本會之各項活動。(五)繳納本會各種會費。第三章組織及職員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

4、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及修正本會章程。(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五)議決本會財務稽核辦法。(六)議決本會之解散。(七)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質詢。(八)與

5、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議決總幹事聘任及解聘。(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

6、工作報告。(七)擬定本會預算及決算。(八)擬定本會各種規章,解釋本會章程,擬定本會章程修正草案。(九)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五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六條本會敦請本所所長為顧問,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進行。第十七條本會置監事,掌理有關財務稽核事項。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

7、他應監察事項。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和顧問均為無給職。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

8、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