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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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陈浩09929202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一)经济性垄断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

2、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从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

3、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的达到

4、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的做法

5、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

6、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比如,当某种商品的供应、出口,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就可初步认定构成垄断状态。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的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受到追究。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的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

7、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的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的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应禁止。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的法律规定。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的方面发展

8、,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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