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退税一般流程及会计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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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研究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的表现形式,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说,出口退税并不是一种“优惠政策”,而应称为“出口产品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因此,出口货物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就是在此意义上说的。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税收国际惯例。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出口免、抵、退税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

2、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我们应遵循税收国际惯例,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二、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及形式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该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即出口退税),有的国家采取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前予以免税的政策。我国则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鉴于

3、我国的出口体制尚不成熟,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还限于少部分须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并且我国生产的某些货物,如稀有金属等还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因此,对某些非生产性企业和国家紧缺的货物则采取限制从事出口业务或限制该货物出口,不予出口退(免)税。这样,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对某些出口额小于总销售额50%的企业则采取进项税额抵扣)。适用

4、这个政策的主要有: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批准设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的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某些专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的货物出口等。(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税与上述第(一)项含义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的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三)出口不免税也

5、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麋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上述三种政策形式是就国家出口货物总体税收政策而言,它们并未因国家调低或调高退税率、调整退税范围和退税计算方法而改变。一、出口退税率(一)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执行。办理出口退、免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

6、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免税额。(二)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按照规范化的增值税税制,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货物出口时按13%或17%的税率退税。但是,新税制实施后,为使新旧税制平稳过渡,保留了一些减免税规定,由于造成该征的税款没有征到,出口却是全额退税,少征多退的现象严重。并且,由于税收征管手段落后,防范出口骗税手段薄弱,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再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出口退税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超过了财政承受能力,欠退税额呈倍数扩大。为此,需要调整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并改进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从1995年7月1日起,第一次调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从199

7、6年1月1日起,又进一步降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其中:煤炭、农产品的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调减为6%;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调减为9%。1997年以后,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我国出口形势的变化,从1998年起,我国政府又先后对不同类出口货物几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下退税率: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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