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异地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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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管理信息表制度基本信息项 制度名称平安银行异地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制度层级□基本制度■一般制度□操作规范发文部门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业务领域风控现行版本(2.0版,2013年)现行版本印发日期2013.5.28主要关联制度 上次版本(1.0版,2012年)上次版本发文号平银发[2012]795号上次印发日期2012.8.6密级秘密起草人潘文广、袁雅蓉签发人赵继臣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2016年5月28日修订信息(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本次修订要点1、对于属地分行本地和视同本地授权区域内无敞口余额的大中型企业客户,其他分行申报授信按《平安银行跨分行公司客户开发管理办法

2、》相关条款处理。2、不接受省内外异地和视同本地小型和微型企业授信申报;大中型企业放开或有条件放开。3、取消异地房地产开发贷款禁止准入条款。4、5、历史修订记录1、第一次修订:2013年5月,《平安银行异地公司授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2、3、4、5、备注 平安银行异地公司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异地授信业务是我行对公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全行公司授信本地业务与异地业务均衡发展,更好地防范异地授信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公司授信,是指借款人注册地与我行经办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城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城市)的授信业务。总行授权制度确定

3、的视同本地授权区域内的授信业务,不纳入异地公司授信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公司,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对公)四种类型。原则上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属地管理,不允许发放异地小微型企业贷款(零售微型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公司授信含表内外授信,包括我行承担到期兑付风险的理财业务、低风险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等。本行不承担到期兑付风险的理财业务、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保函类业务不受本办法约束(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第五条异地公司授信应坚持适度发展、风险收益匹配、供应链金融业务优先的原则。(一)适度发展:异地授信业务

4、存在管理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风险,在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前提下有选择地适度介入;(二)风险收益匹配:异地授信业务需遵循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确保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业务发展;(三)供应链金融业务优先:总对总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审批意见准入执行,不受本办法异地企业准入标准的限制。第一章组合管理第六条 总行对异地公司贷款实行组合管理。依据监管部门及我行信贷管理的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异地公司贷款实行组合管理。第七条 异地公司贷款组合管理统计口径:借款人注册地与经办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城市的表内一般性贷款业务(含低风险和表内贸易融资)。第八条 异地公司贷款组合管理指标为年度指导性

5、指标,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第二章客户准入与授信审批管理第九条异地公司授信应当符合我行公司信贷政策指引。第十条异地公司的中小客户分类标准参照《异地授信中小客户划型标准》(附件1)执行,大型企业为中型企业标准之上的企业。第十一条不接受省内外异地和视同本地小型和微型企业授信申报,具体准入条件见下表。总部在本地的异地子公司授信(母公司担保),视同本地授信管理。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对公)本地√√√√视同本地授权区域√√××省内异地√○(符合第十四条)××省外异地○(符合第十五条)○(符合第十五条)××注1:√表示可申报,○表示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可申报,

6、×表示不可申报,低风险业务不受地域限制。注2:由本地大型或中型企业提供担保的,准入区域不受限制。第十二条异地授信业务中,优先支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一)与分行本地客户有业务往来,实体经营(资金流或物流)部分体现在本地的异地客户授信业务。(二)参与本行认可的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环节、能带动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异地客户授信业务。(三)属于分行本地集团公司延伸、或与本地企业同属一集团客户的异地客户授信。(四)保证单位或抵质押物在本地的授信业务,或具有强担保的异地授信业务。此处的强担保包括不限于提供我行认可的足值且易变现的抵质押物方式,或主体评级在AA-级及以上企业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第十三条不介入以下异地授信业务:(一)不介入异地政府融资平台(含退出类))授信业务;(二)不介入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授信业务;(三)不介入存在过度互保的异地客户的授信业务。第十四条向我行申请授信的省内异地(不含分行视同本地授权区域)大中型企业授信应当同时符合如下准入条件(供应链金融业务除外):(一)申请人所在地交通良好、交通便捷,有利于实施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二)申请人所处行业在当地发展较为成熟,申请人在其所在行政区域行业中排名前列;(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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