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共18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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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83项)部门: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2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科3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3、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以出让

4、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科4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科5行政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

7、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科6行政许可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

8、员会城市规划管理科-35-7行政许可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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