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

ID:35308152

大小:82.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3-23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_第1页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_第2页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_第3页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_第4页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_第5页
资源描述: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14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

2、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诊疗许可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3、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2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编制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

4、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验检测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5、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3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

6、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放射诊疗许可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政府指导价;依据皖价

7、费函〔2007〕17号、皖价费〔2008〕18号文件,普通X光机15000元每台,CT30000元每台行政相对人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职

8、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且有“接触放射因素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