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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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5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

2、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市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003096669SP00400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

3、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十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第二十二条: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0〕921号)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可以开展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市场调节价行政相对人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4、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

5、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市级权限的投资项目核准003096669SP00100工程咨询机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场调节价行政机关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6、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市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003096669SP00400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十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7、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第二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原则上一年两次;已审核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年度验审。节能评估机构发生重组、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件,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验审备案、重大事件备案通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公示。市场调节价行政机关—2—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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