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电讯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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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6章电讯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为电讯、电讯服务与电讯器具及设备的发牌和管制订定更完备的条文。  [1963年1月1日]  (本为1962年第46号)  第106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电讯条例》。  (由2000年第36号第2条代替)  第106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干扰”(interference)指由任何或任何组合的发射、辐射或感应所引起的无用能量对电讯网络、电讯系统或电讯装置的接收的影响,表现为性能下降、以及资讯(如没有上述无用能量则可从该电讯网络、电讯系统或电讯装置中提取出者)的误解或遗漏;  “互连协

2、议”(interconnectionagreement)指第36A条所述类型的协议,不论该协议是在彼此同意下订立的,或是依据根据该条作出的决定而订立的;  “公共电讯服务”(publictelecommunicationsservice)指提供予公众使用的电讯服务;  “公众地方”(publicplace)指公众或部分公众(在缴费或无须缴费的情况下,)可不时进入或获准不时进入的地方,但不包括船只、航空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全面服务责任”(universalserviceobligation)指由负有全面服务责任的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向所有在香港境内受该责任保障的人提供良好、有效

3、率和持续的基本服务;  “收费电话机”(payphone)指接驳至公共电讯系统,而且在用来打电话前须先付费用或获得授权(指明的免费通话除外)方能使用的电话;  “有害干扰”(harmfulinterference)指危害生命或财产的安全,或严重地降低、妨碍或重复中断任何在香港以内或以外合法经营的电讯服务的干扰;  “车辆”(vehicle)具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2003年第33号第3条增补)  “局长”(Authority)指根据第5条委任的电讯管理局局长;  “固定传送者牌照”(fixedcarrierlicence)指就在固定地点之间进行通讯而

4、发出的传送者牌照;  “固定传送者牌照持牌人”(fixedcarrierlicensee)指固定传送者牌照的持有人;  “空间物体”(spaceobject)具有《外层空间条例》(第523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持牌人”(licensee)─  (a)指根据本条例批给的牌照的持有人;  (b)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牌照(节目服务牌照除外)的持有人─  (i)根据已被《广播条例》(第562章)第44(1)条废除的条例批给的牌照;  (ii)在紧接该项废除之前有效的牌照;及  (iii)凭借《广播条例》(第562章)附表8当作是根据本条例批给的牌照;(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代

5、替)“指配”(assign)包括指明;  “政策局局长”(Secretary)指行政长官为本条例的施行而委任的政府总部某政策局局长;  “相联人士”(associatedperson)─  (a)就任何属自然人的持牌人而言,包括─  (i)该持牌人的亲属;  (ii)该持牌人的合伙人及该合伙人的亲属;  (iii)该持牌人身为合伙人的合伙;  (iv)由该持牌人或其合伙人或其身为合伙人的合伙所控制的法团;  (v)第(iv)节所提述的法团的董事或主要高级人员;(b)就任何属法团的持牌人而言,包括─  (i)相联法团;  (ii)控制该法团的人,如该人属自然人,亦包括该人的亲属;  

6、(iii)控制该法团的人的合伙人;如该合伙人属自然人,亦包括该合伙人的亲属;  (iv)该法团或相联法团的董事或主要高级人员,以及该董事或主要高级人员的亲属;  (v)该法团的合伙人;如该合伙人属自然人,亦包括该合伙人的亲属;(c)就任何属合伙的持牌人而言,包括─  (i)该合伙的任何合伙人;如该合伙人属自然人,亦包括该合伙人的亲属;  (ii)由该合伙或其任何合伙人控制的法团,如该合伙的任何合伙人属自然人,亦包括由该合伙人的亲属控制的法团;  (iii)合伙人身为董事或主要高级人员的法团;  (iv)第(iii)节所提述的法团的董事或主要高级人员;“相联法团”(associate

7、dcorporation)─  (a)就任何持牌人而言,指由该持牌人控制的法团;  (b)就任何属法团的持牌人而言,亦指─  (i)控制该持牌人的法团;或  (ii)如该持牌人般受同样控制的法团;“航空过境货物”(airtransitcargo)指在进口及托运出口时均是以航空器运载的过境物品;(由2003年第33号第3条增补)  “航空转运货物”(airtranshipmentcargo)具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2003年第33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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