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电讯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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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6章电讯条例五摘要:本条例旨在为电讯、电讯服务与电讯器具及设备的发牌和管制订定更完备的条文。  第106章 第7C条类别牌照的更改  (1)局长可藉宪报公告更改任何类别牌照的条件。  (2)局长在更改任何类别牌照时可─  (a)指明某人可根据该牌照进一步提供的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  (b)更改或撤销某人可根据该牌照提供的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或电讯服务的种类;  (c)增加该牌照的条件;及  (d)更改或撤销该牌照的条件。(3)局长不得更改任何类别牌照,令其─  (a)与政策局局长的一般政策指示不相符;  (b)与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不相符;或  (c)与专

2、利牌照持牌人或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权利不相符。(4)在更改任何类别牌照之前,局长须藉宪报公告─  (a)述明他拟更改该公告指明的类别牌照;  (b)述明对该类别牌照作出更改的标的事项;  (c)列出公众人士可在何处购买该类别牌照及拟作的更改的文本;  (d)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人士在公告所列日期或之前作出申述;及  (e)提供地址,让公众人士可按址送交有关拟作的更改的申述。(5)任何人可在宪报公告所列日期或之前就对该类别牌照拟作的更改向局长作出申述。  (6)在更改任何类别牌照之前,局长须考虑任何人作出的所有申述。  (7)如本条的规定已实质上获符合,局长即可更改有关类别牌照。  (由200

3、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D条类别牌照登记册  (1)局长须备存一份关于他所设立的各种类别牌照的登记册。  (2)类别牌照如指明其持牌人须向局长登记,则局长须备存一份关于该等已登记持牌人的登记册。  (3)局长须备存登记册以供公众于电讯管理局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查阅。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E条许可证  (1)局长可向任何人发出许可证,许可为以下项目进行第8条所禁止的活动─  (a)为实地测试的目的;  (b)为示范的目的;  (c)就某事件;或  (d)为局长所决定的目的,该项许可为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局长可发出附有条件的许可证,而

4、该等条件是为根据本条例规管电讯而需要或适宜的。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F条收费  (1)持牌人须按照牌照规定或局长以书面发出的指示公布其收费。  (2)持牌人须在所公布的收费内包括提供有关电讯服务的条款,该等条款须包括─  (a)服务说明;  (b)在提供服务时给予或容许的折扣、折价、回佣或信贷;  (c)与该服务有关的货品或其他服务的提供;  (d)与该服务有关的货品或其他服务的费用支付;及  (e)局长认为需要作为有关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3)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如没有局长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没有向其顾客要约提供各自收费的独立电讯服务的

5、情况下,将多项电讯服务合并在单一收费之内。  (4)局长可规定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将其包括在合并收费内的多项电讯服务的其中一项,按指明的单一收费独立提供。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G条价格管制  政策局局长可藉规例规定─  (a)在电讯市场处于优势的任何固定传送者牌照持牌人,须受政策局局长根据局长的意见而决定的价格管制措施所规限;及  (b)局长为施行收费管制而指明的在电讯市场处于优势的传送者牌照持牌人,不得收取高于或低于该持牌人所公布的收费的费用。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H条会计常规  持牌人须采纳局长所指明的与一般接纳的会计

6、原则相符的会计常规。  (由2000年第36号第4条增补)  第106章 第7I条资料  (1)提供或要约提供公共电讯服务的人,须依照局长所要求的方式及时间,向局长提供局长为执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以确保该人遵从对他适用的本条例条文、牌照条件及局长的决定和指示而合理地需要的与该人的业务有关的资料。  (2)就根据第(1)款合理地要求提供的资料而言,任何人不得基于该等资料属某项防止该人将资料发放的保密协议所针对的资料而拒绝提供。  (3)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并且是在局长认为披露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局长可披露根据本条向他提供的资料。  (4)如局长拟披露根据本条取得的资料,而他认为

7、有关披露─  (a)会导致将提供资料的人的业务、商业或财政事务的资料发放;及  (b)可被合理地预期会使该人的合法业务、商业或财政事务受到不利影响,则局长在作出最后决定将资料披露之前,须给予该人合理机会就局长拟作的披露作出申述。  (5)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凡任何人(“前者”)提供局长根据第(1)款合理地要求他提供的资料,即使该等资料属某项与另一人订立并防止前者将资料发放的保密协议的标的之资料,前者亦无须就该资料的提供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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