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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部分二三线城市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部分二三线城市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汇编适用法规:长沙市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湖北省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一、享受政策的注册资本要求长沙:股权投资企业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
2、500万元。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杭州:股权投资企业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河北: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限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内资管理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限货币形式出资。湖北:股权投资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宁波:股权投资企业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限于货币形式,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
3、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青岛: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苏州: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少于100万人民币。重庆:股权投资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一、税收政策长沙:营业税:自开业年度
4、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所得税:1.自获利年度起,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2.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杭州:营业税: 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
5、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1.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杭金融办〔2008〕3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
6、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他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新引进的省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资金超过10亿元(含)且资金所属股权投资企业纳税地在杭州市的,自设立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河北: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
7、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由纳税所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前两年所缴纳营业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额度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所得税:1、合伙制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公司制管理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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