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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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文案表4.1国内部分省市VC/PE优惠政策一览地点政策发布时间政策名称1上海2008-08-11《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2重庆2008-10-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3北京2009-01-19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4浙江2009-05-0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5天津2009-10-16《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6吉林2010-06-24《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7深圳2010-07-09《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8杭州2010-

2、07-16《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9武汉东湖2010-08-11《鼓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实施办法》10新疆2010-08-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11河北2010-12-10《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12宜兴2011-01-08《宜兴市西渚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13山东2011-01-28《山东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14昆明2011-02-09《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15大连2011-02-2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6芜湖2

3、011-04-06《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17长沙2011-04-15《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18内蒙古2011-05-04《关于鼓励内蒙古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19上虞2011-05-05《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湖北2011-05-06《湖北省人们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1鄂尔多斯2011-05-25《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2广东2011-09-13《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3青岛2012-01-17《青岛市关

4、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24南通2012-02-03《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大全标准文案表4.2部分省市关于VC/PE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地点税收优惠1北京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股权转让。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

5、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3.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天津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

6、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3.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5.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

7、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6.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3重庆1.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2.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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