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角度 分析案例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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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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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某甲在某乙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建造完工后,某丙将该房屋占有并使用。【问题】1、某甲建造的房屋是不是物?2、若不是物,它的性质如何?3、若是物,该房屋是有主物还是无主物?4、若是无主物,能否适用先占制度,如何取得这无主物的所有权?5、若是有主物,谁是这房屋的所有权人。6、该房屋是不是合法建筑?7、若是非法建筑,它的性质处于什么状态,能否设立物权。8、若是合法建筑,谁将取得所有权;9、若某主体能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能够买卖该房屋,如何去操作?10、如果该房屋可以买卖,所得价款谁具有所有权或者债权?11、房屋是甲

2、建造,甲能否基于建造行为和结果,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12、土地是乙承包,乙能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13、房屋被丙占有,是无权占有吗?如果甲对房屋占有,是有权占有吗?14、丙的占有,能否构成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15、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目的及意义】1、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夯实基础。2、加深对民法原理、法律规范的理解程度。3、加强对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4、提升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法律适用的能力。【分析过程】仅从实务以及学习的角度去分析,没有论述之意。一、甲建造的房屋是物

3、。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严格的将,该房屋是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的客体。当然这个问题不难,根据生活习惯,每个人都知道房屋是物,而且还是很有价值的不动产。但是深入思考什么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物,我们判断是否是物的标准是什么?例如,我们都生活在空气之中,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等是不是物、它能不能被《物权法》调整、能不能被某主体占有?笔者认为,空气中的氧气不是物,不能被某人占有。倘若把这类氧气视为物,那么他人呼吸了某主体占有的空气中的氧气,轻者可能要被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严重者可能被定性为侵占罪或者盗窃罪,使用暴力还可能

4、构成抢劫罪,这显然是太荒谬了。因此空气中的氧气不是《物权法》上的物。那么,医院中氧气罐里面的氧气又是不是物、能不能被《物权法》调整、能不能被某主体占有?根据生活习惯,当然,这就是物,因为我们要吸氧是要花钱的,我们要取得氧气的所有权,才有权使用它。同样是氧气,为什么空气中的氧气感觉不是物,而氧气罐里面的氧气感觉像是物。我们审理案件不能凭借感觉去判断,做什么都要有理有据。那么,要以什么标准判断是否是物?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整理、总结。所谓物,最早指的是“有体物”,即有一定物理形态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但是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声

5、、光、电、气等自然力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按照人们的惯常的生活经验来说,它们不能被理解为有体物,但是由于它们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满足人们生活、生产的需要,并且已经做为买卖的标的物,就可以理解为被包括在物的范围里面。另外,近代工业的发展与繁荣,造就了城市的密集和土地利用的立体化,相继出现了高层建筑、高架铁路、地下铁道、地下停车场等。于是人们把土地立法也从过去的平面向空间发展了。空间权利也就应运而生。相应地,空间也就成了物。当前,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客体——物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人

6、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2、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3、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4、本法所称物,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5、本法所称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但下列财产视为物:(一) 依法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二) 能

7、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三) 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由于笔者愚钝,经过理解分析,不能给“物”总结出合适的定义,只能给“物”寻找了几点特征,以作为今后工作中作为判断“物”的标准。第一、物具有可支配性;第二、物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第三、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即非人格性。第四、具有一定的独立形态。另外还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物。如此做一个实验分析,Q币等虚拟货币是不是物呢?Q币可支配、能满足某种需要、在人体之外,但不具有一定独立形态,它实质是一系列复杂的编码。所以Q币不是物权发生的“物”。而是一种债权的证明,类似于没有形态的

8、饭票、债券等。Q币的持有人享有的是债权而不是物权。多说一句,要区分物和财产,Q币是财产,而不是物。物属于财产,但财产不全是物。二、房屋是非法建造,由集体共同共有或国家所有,该房屋属于有主物(一)如何判断房屋是合法建造。《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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