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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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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三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督办调研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制定对群众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组织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
3、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或者对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作重大调整的;(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投资建设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调整涉及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制度和措施;(八)涉及城市建设管理中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行为;(九)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4、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对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审批项目;(十一)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十二)其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拟作出的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5、,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省政府指定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听证机关除组织听证外,还应当采取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可以适当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九条 有利
6、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
7、、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中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办调研部门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
8、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或者申请人不足听证代表人数的,可以由听证机关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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