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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6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 重点工作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质量技术监督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曲靖市质监局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第三条 曲靖市质监局监督科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各县(市)区质监局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曲靖市质监局监察室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7 (一)起草和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食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计量、质量、
3、标准化等方面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曲靖市质监局机关各科(室)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 决策部门是听证部门。2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决策的,牵头部门或者主办部门是听证部门。 听证部门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4、第七条 听证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7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曲靖市质监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部门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曲靖市质监局监察室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部门确认
5、。听证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部门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部门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
6、(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部门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部门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7第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部门应当在听
7、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部门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
8、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7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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