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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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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单位:华宁县公安局项目名称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审核办理事项分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R行政服务□其他审批机关华宁县公安局审批时限0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R自然人办件类型R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审批方式R单独审批□联合审批有无年检无收费情况不收费是否进驻服务大厅否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受理地点公安局办证厅(宁州街道办事处宁荣街1号一楼)或各乡镇派出所监督机构电话0877—5012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设定依据□法律R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R规章□其他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
2、八条;《华宁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第二十九条申请条件公民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16周岁以上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公民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予变更姓名,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姓名的证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若父母双方到场,意见一致、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方可办理。申报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公民要求变更姓名(变更姓氏除外)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报经
3、批准后予以办理(首次申请变更姓名由派出所领导审批,窗口办结;第二次申请变更,经派出所领导审核,报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第三次以上申请变更经派出所领导初审,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再报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批)。申报材料1、所在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若属在校学生的还需就读学校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要求姓名与学籍档案必须一致);2、证明与姓名不符的历史档案、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填写《华宁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备注“夫妻投靠迁移落户审核办理”具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华宁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华公发
5、[2011]26号,2011年4月12日实施)第二十九条公民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16周岁以上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公民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予变更姓名,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姓名的证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若父母双方到场,意见一致、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方可办理。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①所在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若属在校学生
6、的还需就读学校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要求姓名与学籍档案必须一致);②证明与姓名不符的历史档案、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③填写《华宁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公民要求变更姓名(变更姓氏除外)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首次申请变更姓名由派出所领导审批,窗口办结;第二次申请变更,经派出所领导审核,报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第三次以上申请变更经派出所领导初审,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再报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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