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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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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单位:华宁县公安局项目名称入学、毕业学生申请户口迁移审核办理事项分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R行政服务□其他审批机关华宁县公安局审批时限0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R自然人办件类型R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审批方式R单独审批□联合审批有无年检无收费情况不收费是否进驻服务大厅否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受理地点公安局办证厅(宁州街道办事处宁荣街1号一楼)或各乡镇派出所监督机构电话0877—5012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设定依据□法律R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R规章□其他具
2、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华宁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第十八条申请条件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可将本人户口迁至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一)凡属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省内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县范围内就业但无合法固定住所,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一年以上,
3、可将其户口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合法产权所地集体户。(二)凡原籍属华宁县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未就业落户证明,可将其户口落入其入学前户籍地;若是农村的,应单独立户管理。(三)已批准落户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户籍关系可继续保留半年,如半年内仍没有重新就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其将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地;若是农村的,应单独立户管理。(四)原籍为华宁县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或户口托管理中心,申报迁移落户的,
4、参照应届毕业生迁移落户办理。申报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申报材料1、《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2、县级以上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原籍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4、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下载标注后存档);5、填写《华宁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备注“入学、毕业学生申请户口迁移审核办理”具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5、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2、《华宁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华公发[2011]26号,2011年4月12日实施)第十八条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普通大中专院校录
6、取的学生(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可将本人户口迁至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一)凡属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省内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县范围内就业但无合法固定住所,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一年以上,可将其户口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合法产权所地集体户。(二)凡原籍属华宁县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由县级以上
7、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未就业落户证明,可将其户口落入其入学前户籍地;若是农村的,应单独立户管理。(三)已批准落户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户籍关系可继续保留半年,如半年内仍没有重新就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其将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地;若是农村的,应单独立户管理。(四)原籍为华宁县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或户口托管理中心,申报迁移落户的,参照应届毕业生迁移落户办理。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①《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②县级以上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未就
8、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③原籍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④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下载标注后存档);⑤填写《华宁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申报人书面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经所领导审核,报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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