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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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单位:华宁县公安局项目名称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办理迁移落户审核办理事项分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R行政服务□其他审批机关华宁县公安局审批时限0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R自然人办件类型R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审批方式R单独审批□联合审批有无年检无收费情况不收费是否进驻服务大厅否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受理地点公安局办证厅(宁州街道办事处宁荣街1号一楼)或各乡镇派出所监督机构电话0877—5012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设定依据□法律R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R规章□其他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2、华宁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第十五条申请条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的,可在成年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迁移落户申报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申报材料1、被投靠方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2、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按揭房相关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证明或住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投靠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迁出证明;4、能够证实是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5、若投靠人系原“非农户口”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除外),还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

3、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6、《华宁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原“农业户口”父母申报投靠原“非农业户口”子女的,户口类别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并为一户。原“非农业户口”父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除外)申报投靠“农业户口”成年子女的,可以将户口迁至被投靠子女所在的村民小组,保持原“非农业户口”,单独立户管理,不能合并为一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办理迁移落户审核办理”具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4、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2、《华宁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规范》(华公发[2011]26号,2011年4月12日实施)第十五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的,可在成年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迁移落户。原“农业户口”父母申报投靠原“非农业户口”子女的,户口

5、类别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并为一户。原“非农业户口”父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除外)申报投靠原“农业户口”成年子女的,可以将户口迁至被投靠子女所在的村民小组,保持原“非农业户口”,单独立户管理,不能合并为一户。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①被投靠方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的证明同意接收入户证明;②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按揭房相关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证明、住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③投靠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单位的迁出证明;④能够证实是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⑤若投靠人系原“非农业户口”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除外),还应提

6、供原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⑥《华宁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申报人书面材料齐全的,由户籍民警受理,经所领导审核,报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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