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云南省生物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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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生物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调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促进生物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产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物产业,是指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生物体或者其产物,通过改变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创造新技术、新产品,从而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的统称,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林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产业。第四条发展生物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开发创新、政府引导、

2、集聚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产业发展的领导,制定扶持生物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生物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对生物产业的投入,协调解决生物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物产业发展的机构,统筹协调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物产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物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生物产业发展的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生物产业发展的机构,应当

3、根据全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物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生物产业发展机构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生物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生物产业发展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发展生物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全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生物产业发展年度计划;(四)指导全省生物产业基地建设、市场开拓、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等工作;(五)负责省级生物产

4、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六)搞好生物产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招商引资和市场信息、产业统计等服务工作;(七)负责生物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生物产业发展工作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物产业发展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生物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产业、主要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协调,扶持优势生物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技术示范项目;(二)工业和

5、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物企业产品加工、重点技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完善生物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培育企业集团;(三)财政部门负责拓宽生物企业融资渠道,加强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物产业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建设、特色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纸、特色经济林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建设和精深加工,培育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物资源保护和生物环境修复;(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物产业相关标准的审批发布、名牌产品的申报评

6、价、生物产品的地理标志品保护;(八)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生物产业“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促进对外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九)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物产业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科技推广运用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生物产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健全生物产业统计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发布生物产业统计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物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烟草、农垦、供销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生物产业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7、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生物资源普查、调查、收集整理和评价工作,建立生物资源库和生物资源档案,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生物资源目录,做好生物资源的信息交流和利用工作,促进生物产业可持续发展。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建立生物种质资源库,农业、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和指导。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工程,对濒危稀缺的重要生物资源建立保护区或者原生境保护点进行综合保护,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

8、程、经济林基地建设工程,促进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第十四条濒危稀缺生物资源保护区和原生境保护点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捕捉动物或者砍伐、采摘保护区(点)野生植物;(二)贮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其他可能对生物种质资源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生物产业发展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物资源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生物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第十六条列入本省公布的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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