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相邻制度关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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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相邻制度关系完善  摘要:相邻关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虽然相邻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比较特殊,但相邻关系在实际的生活中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使得司法执行变得困难,由此相邻关系制度亟待更好的去完善。本文对相邻关系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相邻关系制度中还存在的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并且对我国相邻关系制度从理论的高度上进行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关键词:相邻关系;法律适用;实践现状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

2、03-0-01在罗马法中,相邻关系是包含于地役权之中的。我国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大多借鉴德国法,通说亦认为德国法。德国法系民法将相邻权界定为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将相邻关系纳入到所有权的内容中进行构造,而不是将其纳入役权的范围。一、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立法方式上5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过于机械。因调节不动产利用关系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十分浩繁,而现在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处理方法基本上过于教条主义,与实际情况以及发展限度都存在一些冲突,这样的立法方式缺点是缺乏开放性、灵活性,每逢新的

3、相邻关系内容出现,则缺乏相应的处理原则。《物权法》的框架式的规定,这对司法实务是有一定难度的,法官在做自由量裁的抉择的时候,参照标准不够十分确定,这使得裁判结果难以得到相邻关系各方的认同与顺利执行,不利于达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过于裁判性。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了“不得”和“应当”等典型的强行性用语。规范相邻关系应宜细不宜粗,而什么标准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这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二)救济方式上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过于简单。我国《物权

4、法》由于缺乏部分排除侵权和代替性赔偿等责任方式,意味着对加害人的企业生产行为的禁止,自然也无法在企业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平衡。再者比如某些侵权如辐射等,对人体的危害不仅存在于危害发生时,而且会对受害人的长远利益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仅凭一次性的赔偿金难以达到弥补当事人受到损害的目的。(三)制度内容上5相邻妨害的适用范围不明确。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不可量物的种类必将日益扩大,然而这种列举式的立法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土地的开发与人口的增多,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已经越来越趋

5、向群体连带化,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效力在法律上也呈现出新类型权利的不断出现。未区分加害方的主观状态。《物权法》中未对于不可量物侵入的法律后果加以合理的区分,对超出容忍限度的妨害,只要妨害人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加以避免,不问加害人主观上是否预见或回避损害发生的可能,即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容忍限度内的妨害,则不问受害人是否有可能真正受到了不利影响,则一概不予以救济。二、对于我国相邻关系的完善(一)立法方式上的完善5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应与当地习惯相结合。虽然《物权法》中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

6、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但是还应尊重当地的历史和习惯,尤其是在农村,其法律意识相对也是比较淡薄的。利用当地的风俗和习惯去处理一些纠纷,能够更好地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接受。相邻关系的处理为何一定要注重尊重当地的民事习惯,这正是取决于法律的一般因素和相邻关系的特殊因素两者。2.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相邻关系当事人在因为行使不动产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共同协商解决。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有利于节省社会诉讼成本,

7、尽量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有效地促进了物尽其用以及权利产权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相邻关系当事人长远的融洽相处。(二)制度内容上的完善1.应规定容忍义务。应在有关法律中规定相邻关系当事人之间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超出了所规定的容忍义务时,就构成相邻妨害,则适用相邻妨害制度进行调整。2.应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应以当事人所应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额度为限。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反复性、持续性、潜伏性的给人体造成长远不利影响的严重侵权行为,应建立持续赔偿制度。对这些严重侵权行为,还可予以事先的行政处罚。这种事先救

8、济的方法,可以防患于未然,这样有利于减少事后救济的昂贵的成本,同时也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三)救济方式上的完善51.以加害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区分不同责任。如果加害方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实际上造成了侵害的结果。如市政工程、公共交通所发出的噪声和污染等,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给与受害人一定的赔偿。同时对那些主观上存在恶意或严重过失而轻率或漠不关心的行为,应给与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的赔偿,其目的在于惩罚不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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