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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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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相邻关系属于物权法范畴,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法定限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这些法定限制的内容必须尽可能地得以明确,否则,所有权人的权限范围即无从确定。从我国相邻关系纠纷的实务及外国法律规定看,《物权法》应规定而未规定的相邻关系类型至少有10种之多。立法上的滞后反映了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关键词:相邻关系;制度;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54-03 一、引
2、言 近年来尽管出现一些关于相邻关系制度研究的专题论文,但其内容基本上局限于民法相邻关系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如相邻权的概念、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1]。应当看到,这些研究成果远远不能涵盖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全部内容。首先,一些重要的相邻关系问题至今未受到重视和研究。例如,相邻关系法律规范性质如何?权利人能否预先抛弃或者事后放弃相邻权?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是否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还是扩及于所有的不动产物权人、债权人甚至无权占有人?一方行使相邻权给相邻他方造成损
3、害(损失)所支付的是赔偿金,抑或是补偿金?其次,从制度构成看,民法相邻关系制度中的各个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构成具有内在逻辑关联性的制度体系。从系统论和诠释学的观点看,只有将相邻关系作为一个制度整体予以系统化和类型化的研究,才能将不同类型的相邻关系之间在内容、功能和体系上的意义脉络展现出来;而唯有基于这种整体性认识,反过来才能进一步深化对制度中个别问题的研究,才能有效避免在立法和裁判中出现规范冲突和体系矛盾,及时发现和填补法律漏洞。最后,从现代相邻关系制度发展来看,相邻关系制度并不仅限于民法相邻关系制度,除此
4、之外,还包括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和自治法相邻关系制度。这三种相邻关系制度在规范内容上相互交错,功能上互为补充。 二、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现状分析 可以说,在上面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可能制定出一个较完备的相邻关系法,即便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在解释适用过程中也会产生问题,《物权法》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很多这方面的例证。例如,关于相邻关系的主体,《物权法》一律规定为不动产权利人,有疑问的是,此处的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包括所有的不动产物权人和债权人?如果相邻一方建造建筑物或弃置排放污染物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或排放
5、标准,但却给相邻他方不动产造成损害,是否不受禁止?对这些问题,显然不能简单给予回答“是”或“不是”。再者,根据《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此条中使用“赔偿”显然是不妥的,因为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即便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由于该行为欠缺违法性也不成立侵权行为,因此亦不发生“赔偿”问题。该条中“赔偿”应改为“补偿”较为准确,这也是各国立法上的通例
6、。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明显增多[2]。 三、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对相邻不动产间的利用冲突进行调整,使相邻土地空间得到最有效率的利用,此为相邻关系的第一次调整,调整方式为物权调整(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追求的目标是效率(分配正义);同时,对权利受到限制一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此为相邻关系的第二次调整,调整方式为债权调整,追求的目标是公平(纠正正义)。相邻关系(相邻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相邻关系同时包括上述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
7、一个总括性概念。学者通常所探讨的相邻关系是狭义相邻关系,即仅指物权调整关系中相邻一方所享有的权利。狭义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在性质上为一种物权支配权而非请求权。在物权支配权中,相邻权为所有权的法定限制,属于所有权内容的本质构成部分,区别于作为一种独立物权的地役权,后者本质上不是所有权的限制,而是所有权自由的表现。主张在立法体例上,应将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内容构成部分,规定在所有权内容或限制中,摒弃法国民法典把相邻关系作为法定地役权构成的立法体例。 将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划分为三大类型,不同类型贯穿着不同的主导原则,
8、其权利义务构成也不一样。这种类型化研究有助于展现相邻关系制度的意义脉络和不同规范模式,同时也使相邻关系制度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及时发现和填补法律漏洞。不可量物侵入在现代相邻关系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其制度构成亦较其他类型相邻关系复杂,在德国相邻关系制度中素有一般条款之称,因此,研究不可量物侵入制度具有基础性的、示范性的意义。在比较法上,不可量物侵入有两种不同的规范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物权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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