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普通保密专利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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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普通保密专利制度完善  保密专利制度最早源自英国。19世纪中叶,英国武器制造商阿姆斯特朗有关膛线炮和后膛炮的两项专利公开后,法国、德国等国很快把它们用在武器系统上,使得军事实力大幅增强。此事震惊了英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英国议会迅速通过了《军需品发明专利法案》,并于1859年4月8日获英女王批准。该法案规定,对于涉及军需品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由国家军事部门扣压,不按正常程序公开,从而第一次在专利制度中引入了保密措施。随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纷纷建立了保密专利制度。一、我国普通保密专利制度的含义我国的保密专利制度建立于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之时(1984年),到

2、今天已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根据现行《专利法》第四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的保密专利分为涉及国防利益的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专利。涉及国防利益的保密专利,一般称为国防保密专利或国防专利;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专利,一般称为普通保密专利或一般保密专利。与保密专利的分类相对应,我国的保密专利制度分为国防专利制度和普通保密专利制度。二、我国普通保密专利制度的实施现状9我国普通保密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对确定保密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审查,在解密前授予专利权,但不予公布的模式(参见右图)。其实施现状如下。(一)保密性审查

3、第一,保密初筛。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一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保密请求,都将首先进入保密初筛程序。经过初筛程序,挑选出可能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申请,进入保密性审查程序。第二,保密性审查。专利局保密审查部门对初筛程序挑选出的申请进行保密性审查。审查确定不需要保密的,案件转出保密审查部门,进入普通案件审查流程;审查确定需要保密的,发出保密处理通知书,案件进入保密审查程序。(二)专利性审查、授权、复审与无效第一,专利性审查。普通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秘密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或

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实用新型保密专利申请将进入授权程序。9第二,授权。实用新型保密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保密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并进行登记和公告。公告内容仅限于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第三,复审和无效。普通保密专利的复审、无效程序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与无效的审理标准与一般专利申请相同,只是审理程序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三)解密对于普通保

5、密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提出解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也会对保密专利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失去保密价值的,可以解密。普通保密专利申请解密后,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普通保密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四)补偿、实施、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普通保密专利补偿、实施、保护的明确规定。三、我国普通保密专利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普通保密专利制度历史不长,总体上说还很不完善。目前,该制度有两个方面急需完善:一是调整细化解密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出台普通保密专利的补偿、实施和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填补法律上

6、的空白。(一)解密制度的完善9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没有解密程序的规定。解密程序仅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第5节有所涉及。目前解密程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依职权解密缺乏推动机制。《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起解密审查,否则继续按保密处理。这样的规定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并无进行复查的动力。因为不进行复查,保密专利默认保持保密,不会直接产生损害国防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的后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会因此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依职权解密年限太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两年才进行一次保密复查。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更

7、新的速度已经越来越快,许多保密技术很快就失去了保密价值。此外,实用新型保护年限短,技术更新更快,如果仍然按照两年一个周期来进行保密复查,将有害于普通保密专利制度的发展。第三,缺少国家处于特殊情势下的解密规定。这部分规定在许多国家的解密程序中都有具体规定。例如,美国专利法规定,“如果是在交战期间生效或颁布的,应在战争期间继续有效,并在战事结束后保留一年。如果是紧急状况期间颁布或生效的命令,在紧急状况存续期间及其之后的6个月继续有效。”对于以上不足笔者有如下完善建议。9第一,将依职权进行保密复查的程序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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