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

浅谈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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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项目中监督管理的一方,具有重大的责任。本文主要对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探讨。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提升措施;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引言9所谓的建筑工程监理达到的目的是保证施工的质量并提升工程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体指的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事业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对

2、承包单位的整个施工行为进行的专业化管理,以及对工程建设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管理的主要依据为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承包合同与监理合同)、以及工程的设计方案等。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投资以及使用的情况等。同时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技术、经济、管理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以技术为依托做好服务工作,笔者自1992年开始从事监理工作以来二十余年,从监理制度的引进试点到正式列入建筑法再发展到至今相对正规、一定规模化的各类监理企业,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有一定认识,以下列

3、文说明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大量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根据相关数据,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证,但本人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比例相当高,保守估计应在50%以上)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拼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

4、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人员不稳定使工程管理经验难以积累和传承,不利于行业的发展2、建筑工程监理的服务工作不够健全到位9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普遍难做到位,也是一大关键性的问题。首先,相关的监理人员不到位,在项目中监理人员数量难以满足要求,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难以按照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去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而仅仅进行一些简单性的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并且在专业性的技术方面也还需提升,对标准、规范等掌握不充分,对新技术、新要求、新规范等不及时掌握,最终就导致了监督管

5、理人员的工作难以兼顾全面、服务不合理、不到位。同时,由于监理人员本身还存在着较大的人员变动,导致了其工作岗位的不固定,对于工作不认真、不仔细、不负责等,都造成了我国的建筑施工项目监理效率较低的情况发生。3、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9监理队伍素质近几年有下滑趋势。这与我国近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进行大量的基础工程建设,所需监理人员紧缺有一定关系,同时我国自实行监理执业准入制度以来,很多监理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但是监理工程师平均待遇相对于其它注册工

6、程帅而言,处理垫底位置,几乎仅为其它注册工程师的一半,导致很多高智能人才不愿意从事监理工作或进入监理公司。目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部分为退休的老工程师或刚毕业的大中专生,很大一部分既有注册证书,又有工作能力的监理工程师选择挂靠证书,转从其他建筑类职业。导致我们监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低下的现象,他们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有效的监理管理培训,所以常常是只懂技术,对相关的法律、经济和管理知识不够了解。常会出现一些滥用职权,欺骗业主,处理问题无依据、不公正,监理工作程序混乱,不懂的变通等的不良现象,不能充分发挥监

7、理的作用,影响监理质量。二、提升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的措施1、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发展在当前的建立市场中,监理单位要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为了能够使得建立市场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秩序,这就要求监理单位要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除此之外,要彻底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从而使得监理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2、明确建筑项目各方和工程监理部门责任和权利9长期以来,建筑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筑的控制权。在实行建筑

8、工程监理制度后,建筑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筑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导致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监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建设单位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照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监理。在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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