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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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浅谈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34-01摘要:简易程序是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刑事审判程序,是一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节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的程序。简易程序的设定初衷是好的,经过十多年的适用发现,我国简易程序的实体性条件过窄,程序性条件过宽,适用比例较低。加之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导致简易程序适用所耗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因此,为进一步应对司法实际需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新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简易程序进行

2、了重要修改与完善。关键词:新刑诉法简易程序修改完善浅析一、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即国家设计和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1]。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简单来说在于诉讼经济,但是简易程序的设置必须处理经济诉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原则之间的冲突,否则简易程序则欠缺正当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必须是在满足公正的基础上然后对效率的追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51.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效率。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2]。现行刑事诉讼法创设简易程序的

3、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愈来愈精密细致,伴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而司法效率则与之相反,如果只考虑公正,不注重效率,则会造成案件堆积如山,诉讼久拖不决。2.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是树立司法权威和建设司法公信的根本。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公正与效率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只讲效率不讲公正,司法会丢掉根本;只讲公正,不讲效率,公正也会大打折扣,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变化科学合理、简繁得当

4、、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审理方式,是简易程序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51.修改前情形。1996年我国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以来,由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很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一些法院逐渐探索出在一审程序中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做法,并在200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到认可和推广。但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还是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毕竟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还是无法与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度相比。2.修改后变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范围,把适用简易程序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

5、较大幅度地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也予以明确,以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现在“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些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对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构建繁简分流的审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三、简易程序中检察院的职能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的监督主要体现对简易程序中是否有明显违反简易程序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修改后的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将有效弥补修改之前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均未派员出庭,导致主审法官身兼控诉、审

6、判两任,既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也影响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缺憾。5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是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需要。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实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原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庭,是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既可以避免法官同时行使控诉、审判职能而出现角色混淆的尴尬局面,又可以当庭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如果简易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不

7、派员出庭,则根本无从发现审判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更不可能提出纠正意见。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能够更好的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简易”并非简单,不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职责的省略,相反要强化检察机关对简易序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同时,积极建立高效可行的工作机制,则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使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的繁简分流,从而进一步完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四、总结总之,理想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保持适当张力,也即具有一定灵活性,以适应犯罪率高低和国家刑期事政策需要而作适

8、当协调和调整[3]。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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