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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位置性眩晕的诊断与治疗-讲课资料070711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药学医学精品资料第三章物权变动案例导入:房价飞涨房主卖房五年多不肯过户 买主无奈上法庭中国法院网讯   刘荣和顾强同是江阴申港镇人,2003年,顾强家分配到一大一小两套拆迁安置房,于是决定卖掉其中一套小户型。同年11月10日,顾强与刘荣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顾强将拆迁安置房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荣。协议签订后,刘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江阴房价上涨,顾强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

2、找到刘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拿到,刘荣只得答应。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款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顾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

3、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收回该房屋。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一)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或产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物权的发生通常又被称为物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中使用的即是“设立”之称谓。(二)物权的移转物权的转移通常又称物权的转让,

4、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的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三)物权的变更广义的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通常所称的物权变更仅就狭义而言,是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四)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终止或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

5、消灭与相对消灭。前者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物权(如因标的物灭失);后者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新主体相结合。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与事件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等。(三)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

6、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没收、法院的判决等而致物权发生变动。四、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一)主要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随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1855年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予以修订。2、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以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但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实质为债权意思主义。日本等3、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变动需债权合意和物权公示方生效。奥地利、韩国等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如德国。内容:①该模式对

7、物权变动过程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作了较好区分。②债权行为是关于标的物的处分问题,物权行为是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问题。③两个问题结合在一起时称为物权变动的无因相对性,分开时称为物权变动的一般无因性。(二)我国的模式选择——物权变动的因果区分原则我国立法上采行的是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既不要求物权变动须有物权合意,也未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承认物权行为,但不完全接纳无因性原则。※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开五、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概念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

8、法律事实,其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如: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生效。(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1、物权变动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和结果行为(物的处分行为);2、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3、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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